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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投资者撑起“保护伞”,民事诉讼迎来新突破时间:2019-12-28 12月28日,《证券法》新修订案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证券法明年3月1日施行。“强化投资者保护”作为重点修订的内容之一,受到了市场的广泛热议。 事实上,在此前《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就单独设置了“投资者保护”这一章,拟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现金分红、证券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股东代表诉讼等一系列具体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而本次证券法四审稿则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一是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这是一个诉讼方式的创新,由法人登记或者是由代表人来牵头的诉讼,应该说已经带有了一些集体诉讼制度的味道。”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 他指出,散户投资者往往势单力薄,如果要进行一对一的诉讼是难度是很高的,面对的诉讼对象可能是一个非常强势的法人,再加上高昂的维权成本,复杂的诉讼程序,因此他们中的大多数会放弃维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则进一步指出,投资者维权难,除了诉讼成本高之外,一些地方法院在投资者索赔案件中表现出的地方保护意识也是重要原因。 “立案很困难、整理时间太长,法院故意拖时间、拖时效,那些想搭便车的投资者就会错过索赔的机会。”他表示。 在董登新看来,在修订后的诉讼制度下,一方面诉讼成本会被摊薄,另一方面,有法院出面登记或者是由代表人参与诉讼,就相当于有牵头人、有主诉方案,这样的一种跟进式诉讼往往更加容易达到效果,也是过渡到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的一种有效尝试。 “对于唤醒投资者的依法维权意识,我觉得是十分重要的一步,”董登新指出,“更重要的是,通过这样的维权,能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产生更大的威慑,所以是非常有必要的。”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则指出,诉讼代表人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一直有,只是实践较少,几近休眠,这次在证券民事赔偿领域予以唤醒,很有必要,但兹事体大,涉众面广,建议立法机关结合上海金融法院等的示范诉讼的既有成功实践,对代表人诉讼先应授权在少数几家法院进行一定期限的试点,累积经验后再推广。 部分委员也对有关投资者保护的内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李钺锋委员认为,从境外经验来看,设置专门的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集体诉讼制度,是加强后端监管的重要制度,能够弥补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并通过巨额的赔偿对违法行为人造成震慑。 他还指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投资者保护机构主要是指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两个主体。调研中一些单位反映:如果法律只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担任诉讼代表人,可能会引起一些不良效果。可能会出现,主体数量较少,在实行集体诉讼后可能出现案件数量过大,客观力量不足,难以胜任的问题;还可能导致矛盾过于集中的情况;也可能会剥夺受害投资者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权利。 从当前证券市场来看,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的相关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是较为重要的主体,它们对证券市场非常熟悉,也可以承担诉讼代表人工作。因此,建议在集体诉讼制度设计上还应为机构投资者等其他投资者担任代表人,并提起集体诉讼留下法律空间。 刘季幸委员则提出,在可能涉及到投资者赔偿的收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条款中,确立先行赔付原则,可将罚款和违法所得暂时存入投资者保护基金专门账户,在赔偿投资者损失后再上缴国库。在实践中行政处罚决定和刑事判决往往是民事赔偿诉讼的依据,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的周期往往要长于行政责任的认定,导致一旦行政处罚作出后,罚没款上缴国库,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就难以落实,投资者的权利就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在今年9月举行的第二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曾表示,目前资本市场正在大力推进深化改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所面临的问题也需要以改革的理念、改革的方法来解决。 他指出,着力增强法治供给,加大赔偿力度,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证监会将陆续推出一系列改革管理措施,为行业发展提供更有效的制度供给和市场生态:一是进一步健全市场化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二是进一步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赔偿救济制度,三是进一步加大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市场越发展,越要更加重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阎庆民强调。 |